皖地税函[2008]210号 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0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赠送给顾客的购物卡、缴费卡、现金券、其他物品等,应作为顾客的其他所得全额按照20%税率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8]210号       2008-04-07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滁地税[2008]16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在营销活动中赠送给顾客的购物卡、缴费卡、现金券、其他物品等,应作为顾客的其他所得全额按照20%税率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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