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81号 1994-03-1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印发给所辖地区的所有商业零售企业,并按照“通告”中的要求和有关法规严格进行管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税 屋附件: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抄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内贸易部。 税 屋附件: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现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法规如下: 一、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 四、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能将价税分别填开。 五、违反以上法规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法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3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