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952号 2004-08-09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所二[2004]16号)收悉。关于沈某等5人取得本企业支付的按不超过20%全部可分配利润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沈某等5人在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工作大致相当及与企业其他员工相比没有异常的情况下,由于向本企业提供所需相关技术而取得本企业支付的按不超过20%全部可分配利润的这部分收入,与其任职、受雇无关,而与其提供有关技术直接相关,属于非专利技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六)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的规定,上述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8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读
个税修正案要点解读<高鹏>
技术转让相关所得税和增值税法规汇编<龚厚平整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