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及时成立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组。工作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税政科、征管科、检查科(稽查局)负责人为成员,按照统一部署、协调配合的原则,负责整个审核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审核检查具体事项。各区县局工作组要将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于11月10日前上报市局。 (二)各区县局要加强内部各相关部门以及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增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渝国税发[2004]223号文件规定的信息传递流程和职责分工,抓好这项工作,加大考核力度。对属于技术性差错的,要督促改进,避免重错;需要补税和处罚的,要及时补缴并处罚;对涉嫌偷骗税的,稽查部门要及时查处。 (三)各区县局要努力为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安排上予以保证。要建立和完善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的制度,要增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积极为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配发税务检查证,对需要下户检查或经检查需要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的,管理部门须提请局领导签发并以税务局的名义下达有关文书,保证管理部门对第一、二类问题审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总局正在开发、完善货物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软件,在软件完善、配备前,各区县局可采取网络、软盘、人工等方式传递、清分、分送比对信息和反馈审核检查结果(上报市局的审核检查结果,按本通知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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