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3]44号 2013-05-20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分工 本次清理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前,全省各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文件的部门负责清理,不能确定起草部门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清理;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机构撤销、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担其权利义务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方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合理,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的,由制定机关公布继续执行。 (二)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有下列内容的,由制定机关依照规定程序修改完善,重新发布实施: 1.文件中的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但经依法修改后需要继续执行的; 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调整的; 4.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的。 (三)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有下列内容的,由制定机关宣布失效: 1.已经超过适用期的(按规定,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3.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 (四)宣布废止。规范性文件有下列内容的,由制定机关宣布废止: 1.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关内容的; 2.不符合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阻碍影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 3.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利的;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三、清理步骤和时限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13年6月1日开始,9月30日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阶段(6月1至6月15日)。各级政府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清底数,对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等内容逐项登记造册。 (二)审查阶段(6月15日至8月15日)。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失效和废止的处理意见。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处理意见应当经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该文件的部门将处理意见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决定。 (三)公布阶段(8月15日至9月3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无论是继续执行、进行修改,还是宣布失效、废止,都必须在政府、部门网站上或者大众媒体上予以公布。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备案阶段(9月4日至9月30日)。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要在2013年9月30日前将本部门、本级政府的清理结果书面报省法制办备案审查处。(电子文本发送至邮箱:fzbljw@163.com,联系电话:0431—82727336) 四、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确定一名同志具体负责。要制定清理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违法文件的投诉举报,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年底前,各级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要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有机结合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保证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附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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