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实施“一机多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5]213号 2005-09-0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管理,实施“一机多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就试运行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取得试运行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认证岗位人员在受理专用发票认证时,对于认证过程中出现“密文有误”提示的专用发票,要认真核实发票所属地区和印章情况。如是北京市西城区,山东省淄博市、东营市和烟台市试点企业8月份和9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不保存数据,认证岗位扣留专用发票抵扣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以下简称扣押收据),在扣押收据扣押原因栏目填写“一机多票试点单位发票,密文有误”,并告知企业申报时携带扣押收据,凭该收据办理申报抵扣。 网上认证的纳税人,如出现认证无法通过,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岗位人员按前款办理。 二、认证岗位填写《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认证失控专用发票转办单》,转一窗式比对异常处理岗位。一窗式比对异常处理岗对认证岗转来的专用票要建立台帐。 三、纳税人取得试运行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先行申报抵扣。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一窗式”票表比对时,如属于“一机多票”原因造成的,一窗式比对异常处理岗位核对台帐及扣押收据,按正常异常处理。 四、防伪税控税务端网络版系统升级完成后,异常处理岗位统一对第一条扣留专用发票认证,并根据认证结果再进行相应处理,认证相符的,将抵扣联退回企业并收回扣押收据。 二〇〇五年九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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