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情况是:目前“不辞而别”,导致税务部门无法查找其下落,无法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日益增多,“非正常户”已占基层税务部门登记户的相当比重,“非正常户率”越来越高,“垃圾户”也占用了税务部门有限的征管精力。 因此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对无欠税、无携票走逃、无稽查在案等未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在公告一定的时间以后,仍无法查找其下落的,可以注销税务登记证。日后发现其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可另案处理。如果纳税人有欠税、未缴销发票、未注销防伪税控、有未结稽查案件等情况,则不予注销并应加强跟踪管理。 五、注销税务登记时如何结清税款?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规定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税款,但是对如何结清税款,无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会出现如下一系列问题:是结清纳税人已申报未入库的欠税,还是结清尚未申报的应纳税款;是纳税人在注销前自行申报还是税务部门派员检查确认后再申报;是否应在资产清算后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体定额户应如何结清税款;对检查出的应纳税款如何加收滞纳金等等。这些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尚无统一规定。 基层人员反映:注销税务登记实际上是集税收业务之大全的一项工作,几乎涉及到纳税人所有涉税环节,十分复杂,执法风险较大。诸多矛盾中又以如何结清税款最为突出,上级应为注销税务登记制定一个统一的程序,提高执法的规范性,规避执法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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