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印制全省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7]809号 2007-12-13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申请,要求印制全省统一保险费发票。为推动我省保险业更快发展,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6]6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省内各地的营销服务部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保险费发票,该发票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并在广州市统一打印后直接送交各地客户,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仍向当地申报缴纳。现就该公司保险费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和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发票专用章,统一式样发票联次、规格和内容与该公司现在使用的发票一致(见附件:金盛票样),该发票种类代码为:3104。 二、该发票由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票计划;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直接通知珠海红山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印制,并负责发票管理相关事项。 三、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每半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及集中出单情况,省内各地营销服务部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各地可自行增加其他报表掌握发票使用情况。 四、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电子存根及相关报表数据至少应保存五年。 五、原由各地监制的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费发票可用完为止。 附件:金盛票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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