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用废渣生产建材产品的纳税人是否单独设立废渣购、耗、存台账或明细账。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收到同级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复审,并在纸质认定表、审批表上签具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同意的,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将纸质认定表、审批表上相关信息录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为准予税务资格认定的当月(税款所属期,下同)到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当月。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期间,因认定证书效力发生中断、终止的,应从中断、终止当月起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条 纳税人名称发生变更,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配方发生变化,经省认定委员会变更认定证书或重新认定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税务资格认定。 第三章 退税审批 第十一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自准予税务资格认定的次月起,每月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退税申请,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转同级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以下要求核查后,形成书面核查报告,并在纸质《退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具意见后,将相关资料转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退税申报收入、税额是否真实; (三)销售外购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税额是否申请了退税。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对同级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退税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在纸质《退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具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经批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由同级计统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存货按大类、品名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进行核算,正确反映存货的进、销(领用)、存情况;对购销存货的资金结算,应按现金、银行存款、资金往来等分别设置明细账。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零星购入原材料的,应凭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以及付款凭证、过磅单、入库单等作为记账、核算依据;固定购入原材料的,还必须提供购销合同。 第十六条 利用废渣生产建材产品的纳税人,应将每日(批)产品的投料(包括计算机配料)记录、纳税人化(检)验部门化(检)验单,按月造册备查。 第五章 抽样检测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管理需要,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抽检。检测费用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 产品抽检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市州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以及技术质检单位共同派人参与,并当场取样封存。 第十九条 负责抽检的技术质检单位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共同确定。 第二十条 经抽检的产品质量或废渣掺兑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提请省认定委员会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终止认定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享受增值税减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纳税人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设立纳税人减免退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退税的起止时间、项目、产品、金额等;建立减免退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和原材料进、耗、存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时进行纳税评估。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