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07〕168号 2007-12-19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4号 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省局制定了《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并将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5月底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上报路径:省局35服务器/各地上传/流转税管理处/增值税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清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产品。 第三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税务资格认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 (二)取得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三)财务核算健全,能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应纳税额。 第五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以下简称认定表),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回,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湖南省经济委员会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具有检测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还应提供废渣掺兑比例检验报告原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同时将相关资料转给同级税源管理部门;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退回纳税人,并允许纳税人补充或更正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申请的产品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的,应当即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收到同级办税服务厅转来的资料后,应按以下要求及时进行实地核查,形成书面核查报告,并在纸质认定表、审批表上签具初审意见后,将相关资料转给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名称、产品与认定证书及认定文件是否一致;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按要求分别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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