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富士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问题的批复[部分废止] 冀国税函[2008]387号 2008-08-25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文件中的”企业确定一种开票方式后,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失效废止。 2.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9日起,本法规文件中的”企业确定一种开票方式后,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失效废止。
你局《关于富士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深加工结转业务的请示》(廊国税发[2008]1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富士康精密电子(廊坊)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开展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该企业出口的产品各加工环节都由集团公司下的子公司完成,出口产品的国内采购原辅材料金额所占比重较大,按照进料深加工结转销售额执行免税办法执行,企业国内采购原辅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负担较重。如果按照进料深加工结转的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全额征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可以减轻下一个环节的税收负担,对整个集团公司发展有利,企业要求按照征税办法执行。而且该企业出口业务量非常大,采用征税办法,也便于你局对该企业进行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部分废止]鉴于当前进出口贸易的多样性变化,为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未作统一规定之前,对进料深加工结转销售业务,出口加工企业向下一道环节结转销售时,可自行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发票方式并向税务机关备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深加工结转问题的解答》(进便函[2002]23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送:各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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