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 苏地税函[2010]205号 2010-08-20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176号),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对下列涉税事项由当场办结调整为限时办结: 1、冠名发票资格认定、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纳税人退税手续办理(重复征税退税除外),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2、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审批、定期定额户定额核定、变更,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于当场办结事项,窗口办理人员对受理事项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后续调查人员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必须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苏地税规[2010]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改变。对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资料信息,不能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 四、税务涉税事项当场办结后,应同时向纳税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执法文书。除通过后续调查按规定程序撤销或变更原行政审批决定外,不得再以其它形式变相进行二次审批和出具其它执法文书。 五、对当场办结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的调查核实,除需要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起进行外,一般应在作出行政审批后1个月时间内完成。 六、经调查核实发现纳税人申报资料不真实的,由县(区)级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审批决定。 七、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要求,税务涉税事项的办理及其后续管理程序,应在省局大集中系统中运行。同时,通过推行涉税资料电子化采集、建立“一户式”电子档案,减少纸质形式流转,提高办事效率。 八、涉税审批事项办结后,相关资料应统一归结到主管分局临时存档,以便查询、调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