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2010.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云中飞点评— 以前,技术转让没有范围的时候,很多人想钻空子,把一些 “技术开发合同”、设计软件的收入也列进来,企图浑水摸鱼。现在,有范围了,就把这些堵死了。很好。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财税[2010]111号出台前就已经作了很好的解答。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十)问:某软件企业为用户设计特定用途的软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设计软件的收入做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申请减免税(并附有青岛市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请问:为特定单位设计软件并销售给该单位使用,是一种软件销售行为还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行为? 解答:一、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二、税收上技术转让所得是指转让技术或专利所有权,不包括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应当提供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贸易发票等资料。三、对属于技术秘密的应当出具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如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等)的相关证明。四、如果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有误的,可要求原机构重新认定,如果认为认定仍然有误,可不予办理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云中飞点评— 注意,是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不是中国范围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要求很高。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云中飞点评— 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的进一步细化。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云中飞点评— 经常用的关联方避税方法彻底玩完。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云中飞点评—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这一条最厉害。不要说总局秋后算账,谁叫一些砖家滥搞技术转让的所谓税收筹划呢。这是活该。这就是税收筹划的风险,表明看起来很好税收筹划的随时都会被消灭,税收筹划进去的钱随时都会吐出来。 同志们,这个文件就是一个血的教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