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份办税日历:房产税计税原值政策明确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1-02-09
摘要:  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文件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政策出台
    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三年后,2011年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明确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以上范围技术的所有权、或五年以上(含五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通知强调,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包括地价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以及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地价等三项财产税问题。

  尤其需注意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新修改的《发票管理办法》2月实施
  从2月1日起,国务院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开始实施,办法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发票的,不得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和运输;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同时,办法简化了发票领购程序,从正面引导纳税人合法使用发票,拒用假发票。比如:取消了发票领购环节的资格审核程序,规定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明和发票专用章印模即可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前按15%的税率预缴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按新税法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今年开始进行复审。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国税征收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种
备注
2月
1-24日
1-24日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征期内2-8日为节假日,顺延七个工作日至24日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地税征收
2月
1-16
116日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一个工作日至9日;征期内2-7日为节假日,顺延六个工作日至16日(2月12日上班)
118日
118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内2-8日为节假日,顺延七个工作日至18日
124日
124日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征期内2-8日为节假日,顺延七个工作日至24日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28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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