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7]83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24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7]834号      2007-12-24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东地税发[200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因此,对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且不收房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属于本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