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是专业的爆破工程公司,根据公安部门爆破服务“一体化”管理要求,爆破公司和生产过程中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以下称客户)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责、权、利。由爆破公司提供“统一购买、统一配送、统一爆破、统一清退”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客户爆破工程需要的炸材由该公司代购,根据管理要求,炸材销售发票上的购货单位名称填写的是该公司(即爆破工程公司)的名称,该公司将购货发票原件交给客户并收取货款代付给炸材销售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就代购炸材业务是否应按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即该公司是否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该公司缴纳了购销合同印花税,客户是否还需要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 对于这个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哪些购销项目应该缴纳印花税?二是对代购行为有什么特殊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的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依据上述规定,炸材销售发票注明购货单位为该公司,不属于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代购货物的行为。因此,该公司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印花税,委托方不需要再缴纳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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