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3-19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国税局)根据税收管理需要,推广使用普通发票电子管理系统和相关子系统,依法实施普遍供票、普遍开票、普遍索票,运用信息技术实现普通发票信息全面采集,方便查询辨伪,积极推进普通发票管理的多方协作,综合治理。

  第七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体规定如下:

  (一)代开发票岗位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国税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国税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程序:

  (一)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税款征收岗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二)税款征收岗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1.是否属于本国税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2.《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税收票证,并将相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代开发票岗位。

  (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发票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岗确认税款征收岗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十九条 以下情形,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未申请领用发票或取得超过领用普通发票开具限额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二)用票单位和个人被国税机关依法收缴普通发票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三)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四)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处理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五)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

  (六)在自治区境内,用票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所属县(市、区)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

  (七)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用票单位和个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

  第八十条 代开普通发票申请人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和经办人身份证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购货方不得以销货方的名义申请代开发票。

  第八十一条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征收税款,再代开发票。其中,下列情形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次纳税的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合计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当日代开多张发票累计金额达到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按累计金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未达起征点且未领购发票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合计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当月代开多张发票累计金额达到按月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按累计金额计算征收增值税后,再代开普通发票;开始征税后继续代开发票的,按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计算征税后,方可代开发票。

  (三)第七十九条(一)至(四)项中除未达起征点且未领购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按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金额合计征税后,再代开发票。其代开发票缴纳的税款可在下期申报中计入已交税金。

  第八十二条 临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或委托代开单位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付款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出具的对所购货物品名(或接受应税劳务项目)、单价、金额等确认的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书面证明。

  开票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只提供代开发票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第八十三条 代开项目为免税初级农产品的,代开发票申请人应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社区或兵团农牧团场、连队等)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申请代开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核查后方可开具。

  证明中应注明农业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生产初级农产品的品种和生产规模,证明有效期及证明人。

  第八十四条 代开项目为煤炭、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及其矿石、钢材、水泥、化工产品、水(自来水、热水)、气(冷气、热气、暖气)、电等工业生产资料以及单笔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代开发票申请人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有关的合同、协议,经查验核实后方可代开,同时将进货发票复印件归档备查。

  第八十五条 国家禁止流通的货物不得代开。

  禁止给个人代开许可类经营项目的普通发票。

  第八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国税局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可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委托代开单位开票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与委托代开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普通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操作流程、相关管理要求和责任等。

  第八十七条 委托代开单位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代开普通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管理制度,建立代开普通发票登记簿,完整记录代开普通发票填开、使用情况,按期验旧、缴销代开普通发票,相关资料按业务发生时序立卷归档备查。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委托代开单位的监督管理,按月检查代开发票业务开展情况。

  第八十八条 以下情形,应由代开发票申请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委托代开单位不得代开:

  (一)申请代开具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

  (二)申请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按次未达到起征点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 代开普通发票时,代开申请人应当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票人员应进行以下审核:

  (一)申请代开的项目是否属于国税征管范围并符合代开条件;

  (二)代开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合法性;

  (三)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单位、数量、金额等内容与付款方(或接受应税劳务方)出具的书面证明的一致性。

  第九十条 代开普通发票的开具内容应与申请表内容一致;购货方名称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货物或劳务名称、单位、数量、单价等应填写完整。

  代开普通发票的货物或劳务名称一般应填写具体名称,不得使用类别名称。如货物品种较多确需填写类别名称汇总开具的,应由代开申请人提供详细的销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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