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启用电子税务局端“财务报表数据采集系统”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6-06
摘要:我局已于2011年1月7日正式启用“财务报表数据采集系统”,为方便纳税人履行财务报表报送义务,现将该系统整合在电子税务局中,以方便纳税人的财务报表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纳税人。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启用电子税务局端“财务报表数据采集系统”的通知

  我局已于2011年1月7日正式启用“财务报表数据采集系统”,为方便纳税人履行财务报表报送义务,现将该系统整合在电子税务局中,以方便纳税人的财务报表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一)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纳税人。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二、采集时间

  (一)2007-2010年度未报送的财务报表,以及2011年度财务报表,从2012年6月7日开始填报,2012年9月30日截止。

  (二)2012年及以后年度的财务报表数据,全年报表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填报。

  三、填报要求

企业分类  行业分类  全年报表  填报时间 
查账征收企业  非银行、证券、保险的上市公司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非银行、证券、保险并且非上市公司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非银行、证券、保险并且非上市公司中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四、系统使用

  (一)系统登录:按“电子税务局”使用模式登陆。

  (二)使用帮助:可登陆深圳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zds.gov.cn “下载专区-〉其它”栏目下载帮助文件。

  五、服务支持

  纳税人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可通过如下渠道寻求技术支持:

  1.电话咨询:拨打12366咨询电话。

  2.区局运维服务电话:各区局在本局办税大厅张贴公告时自行填写本局运维服务电话。

  六、法律责任:逾期填报或不填报的企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电子税务局系统财务数据采集模块操作手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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