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以专项申报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除附送《公告》规定的证据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说明; (二)资产损失已作损益处理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第八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其以专项申报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除附送《公告》规定的证据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应收款项明细账复印件; (二)无力清偿债务的说明; (三)损失已作损益处理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其以专项申报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时,除附送《公告》规定的证据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追偿情况的说明; (二)损失已作损益处理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对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对已受理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情况分户进行统计,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见附件5),于次年6月30日前层报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资产损失的申报形式、申报扣除金额和类别等进行风险分析排序,选定后续管理对象,组织各级税务机关开展评估核查。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表 2.所属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 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清单 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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