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运货代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限额扣除时,其年度销售收入如何确定? 2、查补收入是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基数? 3、根据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四)项,企业重组业务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计算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如何确定?国家税务局2010年公告第4号第26条,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否每年计算? 4、“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所指“金融企业”是否包括“小额贷款公司”? 5、企业对外投资,投资款以借款形式借入,其借款利息是作财务费用还是作投资成本? 6、非银行贴现的承兑贴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7、企业筹建期结束的标志是什么? 8、企业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何计算? 9、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 10、企业高新技术认定期满或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如果还在过渡期内,是否可以选择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11、关于企业购置安全生产、节能节水设备抵免年限及实际投入使用时间如何确定? 12、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按15%税率优惠的条件中的收入概念的计算口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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