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3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6-2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规定比例依据津财税政[2006]11号文件执行。 标准缴付是指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超过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为:2012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450元,3倍为16350元。 四、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14年6月30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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