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99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引导特色小镇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建设“特色小镇”,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抓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特色小镇涉及领域比较广泛,可以涵盖现代制造、商贸物流、教育科技、美丽宜居等诸多方面。参与“特色小镇”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可依其“特色”,享受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参与小镇建设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政策;从事现代制造业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参与美丽宜居环境建设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政策;在特色小镇内运营的小企业还可以享受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政策;同时,在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区特色小镇内生产经营的企业,还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8年,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减税力度,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放宽至100万元以下,对企业新购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等等。这些政策将进一步支持特色小镇相关企业加快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特色小镇的调研,研究提出持续推进特色小镇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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