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营改增”可能采用的改革方案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2011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确定了“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衡过渡”的改革原则,方案规定了金融保险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为推动改革有序开展,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在计税方式上,明确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金融企业具有经营规模大、业务模式复杂、网点分布广泛、客户数量庞大、增值额较难确定、高度依赖信息系统等特点,因此金融企业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将更为复杂。在业界讨论中,目前银行和保险业呼吁采用一般计税法。在税率选择方面,如果采用11%的税率,则存款利息支出形成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如采用6%的税率,则存款利息支出形成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证券行业倾向于简易征收,但税率未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税率3%。因证券业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本文按照6%的税率对证券业测算。 相关话题——银行业“营改增”实施难点剖析 <何建堂> 资产管理业务“营改增”可能的实现形式 (一)银行业最终可能采取一般计税法 “营改增”的初衷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减少重复征税,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规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有悖于初衷。简易计税方法一般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而银行业的财务会计体系较为健全,产业链条长,虽然一般征收方式成本较高,但运用增值税的抵扣机制总体上有助于降低银行运行成本,提高专业化运行程度和经营效率,促进银行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但储蓄存款利息支出作为银行业最大的成本支出却很难获得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笔者建议银行业“营改增”采取一般计税法,适用6%的税率。 (二)现有税收优惠原则上继续保留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稳定税负”作为完善税制的要求。业界一般理解为既要保证企业的税负不要大幅增加,又要保证财政的相对稳定。“营改增”改革之初期也确定了“改、减、留、保”的原则。“改”就是将目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减”就是通过税率、出口退税等制度设计,实现结构性减税;“留”就是原来享受的优惠政策原则上继续保留;“保”就是收入归属不变,保地方的既得利益。因此,笔者认为资管行业的“营改增”将在充分考虑目前操作实际的基础上开展,应税范围不会出现实质性大幅变化。 (三)明确银行理财的定位 虽然由于《商业银行法》的限制,银监会称银行理财是委托代理关系,但从法律关系上看,银行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可能将在《商业银行法》修订中考虑放开银行从事信托业务),现在因为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地位未被认可,通过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实现信托关系。银行理财产品只是委托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管道,受益人最终负担的税收不应高于由受益人亲自管理的税负水平。 相关话题——金融业“营改增”大幕将启 企业在战术上应做哪些安排? <邹国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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