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13]23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02
摘要:企业只能为自有车辆提供的真实货运业务如实开具货运专 票。开具发票时必须逐笔开票,原则上要一车一货一票,即运输 - 2 - 车辆、货物起运地、运输时间等必须一致,否则不得开具在同一 张发票上。汇总开具的,必须是同一车辆、同样的起运地,且需 附详细清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13]230号      2013-09-02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14]10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货物运输服务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法规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增值税管理, 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现就加强企业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具货运专票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应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二)企业应具有主管部门核准的道路货物运输资质,包括 企业营业执照有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企业取得了《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

  (三)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营运车辆或视同自有营运车 ) 辆(以下简称“自有车辆”,自有车辆数量与企业实际经营能力、 发票开具情况应相适应,具体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确定。 自有车辆,指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车辆 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 、 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等有效营运证件上注明的名称与货物运输企业名称一致的车辆。 视同自有车辆,指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挂靠车辆:

  1.车辆具有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运证件;

  2.以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车辆经营收入、费用支出全部由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

  4.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1.承运人同交运人或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 完工单等有效证明;

  2.承运人自有车辆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原件(原件核对后 ; 退回,保存复印件)

  3.承运人视同自有车辆的承包、承租、挂靠合同,发包、出 租、挂靠方的车辆及营运资质有效证明复印件(发包、出租、挂 ) 靠方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自开票企业必须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货运专票开具要求

  (一)自开

  1.企业只能为自有车辆提供的真实货运业务如实开具货运专 票。开具发票时必须逐笔开票,原则上要一车一货一票,即运输 - 2 - 车辆、货物起运地、运输时间等必须一致,否则不得开具在同一 张发票上。汇总开具的,必须是同一车辆、同样的起运地,且需附详细清单。

  2.企业由于某项业务需要,在自有车辆不足的情况下,临时 租用他人车辆进行货物运输,如与交运方或货主签订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并按实际运输量进行费用结算的,可按实际运输业务开具货运专票。

  3.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企业运输能力核定自开票企业货运专票最高开票限额、月(次)领购发票数量、月合计开具金额。

  (二)代开票

  1.小规模纳税人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可按规定为自有营运车辆的货运业务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票。

  2.主管国税机关为货运企业代开货运专票,应按《江西省国家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3年第7号)规定执行。代开货运专票最高 开票限额原则上为一万元。

  三、强化货运企业日常管理

  (一)加强数据采集与分析。主管国税机关要按照以票控税、 信息管税的管理思路,加强企业信息资料采集,建立企业信息台 帐。台帐内容应包括企业自有、视同自有营运车辆及临时租用车辆相关信息及变更情况,货运专票填开业务相关信息、车辆运输耗能、路桥费用凭证等相关信息。加强与交通运输、工商等管理 部门的沟通协作,拓展数据来源,加强数据挖掘,强化比对分析。

  (二)加强企业信息资料的审核。审核企业开具货运专票是否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 开;结合企业运输能力、货物运输合同、路桥费等,对企业开具货运专票的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没有真实业务的不得开具货 运专票;对有真实业务,但超过企业实际运输能力的货运业务, 要进行认真分析,防止企业为他人代开、虚开货运专票;根据企 业提供的相关营运资质证明材料、车辆信息等审核企业是否具有 货运资质,对不具有货运条件的企业,不能按货运企业开具货运 专票,而应按物流辅助服务等进行税收管理。

  (三)加强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不断提高 货物运输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突出抓好小规模纳税人 超标未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清理工作,不得为超标未认定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票。组织开展对货物运输企业相关资质的核查,对不具 备开具货运专票条件的企业,取消自开票资格。加强对企业的日 常监控,掌握企业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发票使用等情况,认真 把好企业纳税申报、进项税额审核关,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四)加强税源风险分析监控。根据货物运输业的特点,重点抓好销售收入、税负率、货运专票(含代开)数量与金额、成本构成、进项构成、销售构成等指标的风险分析与监控。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纳税评估,省局将对异常货物运 - 4 - 输企业不定期开展专项纳税评估和通报。对评估中发现有重大偷逃税嫌疑的,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五)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组织收入原 则,严格工作纪律,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开展税收返 还、引税买税、虚收空转清理,大力压缩纳税人虚开牟利空间。

  四、对利用其他运输工具提供货物运输的企业比照本通知要 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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