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权能分离理论对转增问题的解释

来源:税草堂 作者:郭明磊 人气: 时间:2015-11-01
摘要:【题注】股权权能分离理论与总局访谈节目未解之迷的碰撞,转增资本系列剧中又一个以个人朴素的感情来得出看似正确的其实只是自己的观点的结论。 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A、B两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人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2011年12月

【题注】股权权能分离理论与总局访谈节目未解之迷的碰撞,转增资本系列剧中又一个“以个人朴素的感情来得出看似正确的其实只是自己的观点的结论”。

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A、B两个自然人,公司注册资本人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本公司增资300万,基中20万为实收资本,280万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其中自然人A为200万,即增资140万,自然人B为133.33万,即增资93.33万,自然人C为66.67万,即增资46.47万,请问,自然人股东A、B、C需要就增资的部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回答:

权利的具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民商法理论通说认为,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其权能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又包括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等具体权利,自益权一般属于财产性权利;共益权则是公司事务参与权,一般为非财产性权利,如表决权、召开股东会请求权等。自益权是目的性权利,共益权是股东为了实现自益权的手段性权利。公司是股东获利的手段,公司获利是股东获利的前提。

1、C对公司注资时的股权权能分析

C出资300万元,会计信息表达的内容是增加20万元实收资本和280万元资本公积。税法角度,应当考虑的是股东权利的变化,而不是会计处理。依据报表项目与股权权能及来源的关系,C完成出资后,该公司股东权能结构如下:

A股东:60万元实收资本对应的“股东出资形成的剩余财产分配权”,140万元资本公积对应的“股东出资形成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如果该公司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A还享有一定比例的“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和“公司经营积累形成的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但比C投资前,这两部分权益相对减少。

B股东:40万元实收资本对应的“股东出资形成的剩余财产分配权”,93.33万元资本公积对应的“股东出资形成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如果该公司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B还享有一定比例的“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和“公司经营积累形成的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但比C投资前,这两部分权益相对减少。

C股东:20万元实收资本对应的“股东出资形成的剩余财产分配权”,66.67万元资本公积对应的“股东出资形成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如果该公司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C还享有一定比例的“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和“公司经营积累形成的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

由上述分析可知,C的投资行为,使A、B原享有的“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和“公司经营积累形成的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与C投入的“股东出资形成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发生了转换。

对A、B来说,虽然有新的权能增加,但这不是其支配经营成果的结果,税法也不应认定其“取得所得”;

对C来说,投资产生了三项股权权能,其中“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和“公司经营积累形成的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不是因拥有股权而获得,是其出资的对价,也不应认为“取得所得”。

如果不存在“场外支付”的话,该投资行为各方不产生股息红利性质的“个人所得”;如果股东间存在其他方式的经济利益支付,应当认为是股权权能部分转让,收到该经济利益的一方产生了财产转让所得。

2、资本溢价转增实收资本的股权权能分析

该公司用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部分转增实收资本后,股东的股权权能保持不变,实收资本与资本溢价的股东权利属性都是“股东出资形成的剩余财产分配权”,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该会计处理不是因为公司与股东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引起的,而是因为公司法出于注册资本公示目的所作的安排。因此,不应当视为取得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3、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股权权能分析

从股权权能分类和来源看,经营成果的增加不仅局限于会计净利润的增加,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也是公司经营积累的成果,股东对这些成果也具有相应的权利。当然,股东对经营成果的支配也不仅局限于股息、红利的分配,股东通过行使共益权,使公司的一部分经营积累转为自己的出资,实现“公司经营积累形成的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或“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向“股东出资形成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的转换。

这样的转换,强烈体现出股东对公司经营成果的支配性,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取得所得”的含义,对此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可以理解的。

欢迎添加郭明磊微信:wwwgml1978进行交流!

(声明:本文由“税草堂”郭明磊(日月三磊)原创,版权保留*,未经许可,禁止商业利用。文中观点仅为学术探讨,与作者任职单位无关)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