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2015-10-16 为确保我市邮政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平稳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结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管理体制调整的实际情况,现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邮北京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中邮北京分公司及其所辖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按照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二、中邮北京分公司所辖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政公司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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