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6
摘要:销售其取得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办税地点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及存量房交易办税中心(暂维持现行地点不变);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办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原街道代征点代征、代开业务暂停)。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关业务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9号)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市地税局继续办理有关税款代征和发票代开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代开范围

1.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2.其他个人出租的不动产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二、办税地点

1.销售其取得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办税地点为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及存量房交易办税中心(暂维持现行地点不变);

2.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办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的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发票代开窗口(原街道代征点代征、代开业务暂停)。

鉴于本次新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纳税人户数众多,营改增带来办税服务厅压力大,可能会出现涉税事项办理不畅、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办理业务需要增设办税窗口,提供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导税服务,确保涉税业务能够顺利办理。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