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的税收成本,您关注了吗?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税频道 人气: 时间:2016-05-29
摘要:有些视频网站会销售自主研发的终端设备并提供一定期间的服务(例如给予一段时期的付费点播),此业务模式对于视频网站而言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鉴于视频网站的主营业务是提供播映服务,因此应就其取得的收入总额按“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视频网站的盈利模式及税务处理

(一)广告收入

视频网站将规模性流量转换为广告收入,并根据大数据分析不断提高广告投放的精准性。网站对于取得的广告收入需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按含税收入适用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用户付费收入

随着视频网站的发展,付费观看或下载视频的模式逐渐被接受,且形式多样,例如:单次付费、包年用户、付费无广告等等。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因此,对于视频网站取得的付费点播收入,按照“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视频网站付费结算方式决定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所得税收入实现的时间,具体而言:

1

单次付费

对于用户单次付费,即观看或下载某视频时的一次性付费收入,视频网站应于取得时计提销项税,同时确认营业收入。

2

包年或包流量付费

对于包年(或一段期间)或包流量付费,视频网站取得的付费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于用户第一次观看或下载视频时,就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需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

3

购买虚拟货币

有些视频网站采取虚拟货币的付费形式,即用户先按折算比购买虚拟货币,待实际观看或下载视频时支付虚拟货币。此模式下,用户购买虚拟货币时,对于视频网站而言属于预收款,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均未发生。当用户观看或下载视频并支付虚拟币时,视频网站需将虚拟币对应的实际货币金额确认增值税、所得税应税收入。

(三)版权分销收入

不少视频网站将购买的影视作品版权或自制视频版权分销给其他网站,对于取得的此部分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销售终端设备并提供服务收入

各视频网站在开拓上游视频资源以吸引用户与流量的同时,抢占终端已成为趋势。有些视频网站会销售自主研发的终端设备并提供一定期间的服务(例如给予一段时期的付费点播),此业务模式对于视频网站而言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鉴于视频网站的主营业务是提供播映服务,因此应就其取得的收入总额按“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运营商分成收入

对于第一梯队的视频网站,其用户量已达一定规模,因此该类视频网站会按用户观看或下载视频耗用的流量与电信或移动运营商分成。对视频网站取得的分成收入按照“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合作收入

有些视频网站为拓展业务,会与网游公司或电台、电视台展开合作,共同推广影视作品或网络游戏,彼此分享用户、产生协同效应。对视频网站取得的合作收入应根据具体的合作项目及收入性质判定应税行为适用的具体税目。

(七)云终端技术收入

如前所述,视频网站抢占终端市场已成为趋势。目前的终端主要有电视、电脑、手机、IPAD平板四大类,且移动终端的比重日益提升。为打破视频在各终端之间观看与下载的局限性,有些视频网站开创了云技术,即将视频上传于云平台,用户也在云平台上观看或下载视频,用户可随时随地在任何一种终端设备上观看或下载。对于视频网站通过云技术提供视频播映服务,取得的用户付费收入属于同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与“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应按兼营行为处理,应对取得的收入合理划分,分别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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