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的税收成本,您关注了吗?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税频道 人气: 时间:2016-05-29
摘要:有些视频网站会销售自主研发的终端设备并提供一定期间的服务(例如给予一段时期的付费点播),此业务模式对于视频网站而言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鉴于视频网站的主营业务是提供播映服务,因此应就其取得的收入总额按“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视频网站,资本的宠儿。近十余年来各大知名网站、视频新贵轮番上演,可谓你方唱罢我登场。在这个不差钱的领域,灵感创意永远比资金稀缺,运营模式决定成败。面对推陈出新的各类视频网站,税收问题或许不被关注。然而,运营模式不同将决定相关法律主体的纳税义务不同。本文针对视频网站公司常见盈利模式的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视频网站业务概述

经过初创、发展与成熟,视频网站从上游内容源—网站播映—下游客户终端已形成了自己的产业链,其间还会与电视台、网游、运营商等进行合作,基本业务模型如下:

在视频网站的运营中,内容是吸引用户的关键,目前网站的内容源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购买版权

购买境内外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的版权是视频网站的常规模式,登陆A股的乐视网,之所以能在茫茫亏损的视频网站中保持盈利不被ST,其早期积累的大量版权功不可没。然而,随着同业间对于版权竞争的愈演愈烈,版权购买成本也水涨船高。

(二)UGC模式

正版影视剧的购买使各网站播映的内容趋于同质化,于是UGC模式日益走俏,YouTube、MySpace等网站均为UGC模式的成功案例。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生产内容,该模式激发用户的创作灵感与热情,将创作内容上传至网站供用户分享,有效丰富了网站内容的来源,增加客户粘性,但是上传内容的合法性与质量难以保障。

(三)自制视频

相对于UGC内容的草根与质量的参差不齐,一些视频网站开始着力打造自制视频(如:优酷出品),即在原创的基础上由专业团队制作,其内容、画面、效果均达较高水准。虽为小制作但感染力强、传播度高,故成为各视频网站着力发展的对象。

二、视频网站的运营成本及其税务处理

(一)研发技术支出

视频网站的各项专利、非专利技术、多媒体设计支出占比不断提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购买版权支出

视频网站购买正版影视作品的版权支出在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在摊销问题上,目前实务中差异较大。影视作品具有特殊性,对于一些新片或热播剧一开始点播率高、后续点播率会急剧下滑,而一些经典影视作品又具有“长尾价值”,因此,这类影视作品的版权应属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期末测试减值的,相应计提减准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十年。因此,在税法摊销期内,应当分期调减应纳税所得;如果本期计提了减值准备,应按减值准备与税法摊销额之间的差异作纳税调整,其中减值准备小于税法摊销额,应调减所得;反之应调增所得。

(三)自制视频支出

自制视频,类似于小制作电影或电视剧,其支出主要包括导演、制片、编剧、演员等人力成本,随着自制视频的专业化,视频网站的投入将不断增加,相关支出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UGC模式下的收益分成

UGC模式的视频网站,对于网站取得的广告或付费收益,需要给上传视频的主播分成,这部分分成支出可于税前扣除,但在向主播个人支付时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播个人取得的收益需按“广播影视制作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月收入3万元(不含税)以下免征增值税。对于一些热门主播在各视频网站之间转会取得的收益,需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宽带费用支出

宽带费用支出是视频网站的主要成本之一。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后,视频网站对于宽带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1%)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准予抵扣销项税额。

(六)服务器等其他运营支出

视频网站在运营过程购买的服务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并于税前扣除。其他运维支出等均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准予抵扣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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