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1.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暖气卸水、电压增容服务,单独收取费用,适用什么税目? 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2.房地产企业只负责拆迁、平整土地,是否按建筑业征税? 答:是的。属于建筑业--其他建筑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3.物业公司代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收取水电费,应为业主开具什么发票? 答:如果由物业公司给业主开水费、电费发票,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4.出租燃气管道是按照有形动产租赁还是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因此,出租燃气管道应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营改增后,旅游业取得的差额项目的凭证是营业税的发票,能否作为营改增后差额征税的凭证?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三)销售额。……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2.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是同一个项目的分包款可以差额扣除吗? 答:不可以。可以扣除的是该项目对外支付的分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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