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 沪建标定〔2016〕257号 2016-4-5 税屋提示——依据建办标函[2019]19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本规定中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需要,保障本市建设工程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的顺利开展,请各有关单位在4月底前完成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及费用费率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工作并发布,同时做好相关软件的对接工作,具体要求可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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