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入账处理有别税收支出不同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中国会计网 人气: 时间:2016-08-05
摘要:主要列示借款费用的分摊对所得税支出的影响,抵扣时间差异对资金占用的影响和剩余工程物资处理对税金支出的影响

为适应市场变化和扩大再生产的要求,企业经常会发生扩建、改建、大修等专项工程支出。按照相关财会制度规定,企业将为在建工程购入的专项物资的实际成本及增值税额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在会计实务中,通常会出现工程物资与原材料、修理用备件等属基建工程和日常生产不易划分的货物,即共用物资,这就为企业将这部分物资记入“工程物资”或“原材料”提供了选择余地。由于两个科目下税金及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不同,将共用物资记入“原材料”可节约税收支出。 

「例」某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一扩建工程,年利率为5%,年初一次性购入共用物资100万元,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17万元,该工程建设期为一年,工程物资均匀投入,年底有11.7万元的剩余工程物资。 

借款费用的分摊对所得税支出的影响 

根据规定,用于在建工程的专项借款只有在发生购建行为时,才能将利息资本化。因此,在共用物资记入“原材料”时不允许将当期利息资本化,而是记入财务费用,当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时,才可将利息费用资本化;而当购进的共用物资直接记入“工程物资”时,如购建行为已发生,全部利息费用应予资本化。 

1、共用物资直接记入“工程物资”,利息费用全部予以资本化记入“在建工程”,财务费用为零。 

2、共用物资直接记入“原材料”,由于共用物资均匀投入,每月耗原材料为(100-10)÷12=7.5(万元),进项税额转出7.5×17%=1.275(万元),合计8.775万元,那么,全年允许资本化利息支出为8.775×5%×(12/12+11/12+……+1/12)=2.85(万元),则当年财务费用等于全部利息费用减去允许资本化的利息费用,即117×5%-2.85=3(万元)。 

可见,第二种方法可加大财务费用3万元,减少所得税支出0.99万元。 

抵扣时间差异对资金占用的影响 

将购入的共用物资直接记入“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将其记入“原材料”,进项税额可于当月全部抵扣,然后随着在建工程领用逐月作进项税额转出,由此产生应纳增值税的时间差异。 

1、共用物资直接记入“工程物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额的资金占用费为17×5%=0.85(万元)。 

2、共用物资先记入“原材料”,进项税额于当月全部抵扣,然后随工程进展逐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则增值税额的资金占用费为90÷12×17%×5%×(12/12+11/12+…+1/12)=0.414(万元)。 

由此看出,由于抵扣税金的时间差异,造成应纳税金资金占用费之差为0.85-0.414=0.436(万元)。 

  剩余工程物资处理对税金支出的影响 

工程完工后,一般都要对剩余工程物资进行处理,或是转入原材料用于生产,或是先转入原材料再出售,并按规定计提销售税金。按照相关财会制度规定,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资转入存货或出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申请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认证,并于认证当月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凡购进工程物资超过3个月的不能再计提进项税金。本例剩余工程物资10万元,因购进时间距完工时间超过3个月,1.7万元的增值税额不得进行抵扣,进而使两种记账情况下的增值税支出相差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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