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将目前分散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公示的政府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对外公示。 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日前在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中介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前身是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系统以前主要公示两类信息:一类是工商信息,另一类是企业自主公示的信息。此次国办发布的《方案》中明确,今后其他各级政府部门作出的与企业相关的一些重要的信息,也要通过这个系统加以归集和公示。 企业赶紧看看,以后都有哪些信息会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的要求进行归集。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定期汇总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 据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介绍,《方案》对信息归集的总要求是“谁产生信息,谁负责归集”。《方案》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方案》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也可将企业信息通过本系统的信息通道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其他政府部门归集来的企业信息通过自身信息系统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按照企业名称、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 《方案》要求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优化搜索引擎功能,开发便捷查询工具,实现多种条件模糊查询、跨地域数据关联查询;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相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据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介绍,系统上的公示信息页面还能支持发邮件和手机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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