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卖方销售机器设备给买方,双方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卖方自合同签订之日收取定金20%,货到买方后付款70%,安装调试完毕后一个月支付剩余10%。现买卖双方关于结算方式产生争议,卖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分期收款方式,买方认为双方约定的是预收款结算方式。请问,关于卖方收取的定金的性质是否属于预收款?按照税法的规定,卖方应当什么时候履行纳税义务? 分析: 这个问题的起因是,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而按照惯例,预收账款方式一般是指先收款后发货的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是先发货然后再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因此上述案例,在合同签订时收取的定金,属于预收账款。上述销售方式属于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如果设备生产工期不超过12个月,在发出设备时产生纳税义务;否则应在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附:对几种常见按销售结算方式的分析: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发货时,货物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未发生转移,会计上只作“发出商品”;待收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时才发生转移,才做“收入”处理。)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发货时,货物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发生转移,应做“收入”处理。)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发货时,货物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已经发生转移,应做“收入”处理。)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预收款时货物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并未发生转移,会计上在收款时记“预收账款”,待发货时才发生转移,才应做“收入”处理),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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