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本理财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不舍清茶 作者:清茶 人气: 时间:2017-11-15
摘要:金融产品分为保本金融产品和非保本金融产品,按照上述规定,保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持有未到期转让,其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我公司持有的理财产品保本不保收益,以一个月为一个运作周期,现在持有未到期想提前赎回,收益是否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如果这款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文件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产品分为保本金融产品和非保本金融产品,按照上述规定,保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非保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收益,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持有未到期转让,其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详见下表:

 

 金融商品如何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

收益性质

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服务

保本金融商品

持有至到期收益

持有期间收益

持有未到期转让

持有至到期赎回

非保本金融商品

持有至到期收益

持有期间收益

持有未到期转让

持有至到期赎回

 

贵公司购买的是保本理财产品,如果持有未到期提前赎回,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如果持有到期赎回,则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其收益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附:相关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附件2:一、(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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