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析“研发费”加计扣除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昌尧讲税 人气: 时间:2017-12-19
摘要: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很多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然而,在具体的归集、扣除、标准、范围等方面,企业的理解往往不能够准确的把握,给税收的缴纳也带来了很多的不便。 今天就来跟大家讲一讲这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部

(四)无形资产摊销

1、哪些无形资产摊销可以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企业共用的无形资产如何加计扣除?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加计扣除时,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方式是否有要求?

企业各项研发费用的支付,需要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核算要求的摊销,可以加计扣除。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新产品设计费指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工艺规程制定费是指某种工艺生产过程的工艺技术文件所发生的费用。其中编制工艺规程通常针对某一具体的工艺,根据其结构特点、尺寸精度要求以及生产批量,按照现有设备和生产能力,拟定出最为经济合理,技术上切实可行的工艺方案。方案包括模具结构形式、使用设备、检验要求、工艺定额等内容。

(六)其他相关费用

1、哪些费用属于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2、其他相关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例如: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何特殊性政策规定?

(一)哪些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2、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4、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5、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6、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7、委托个人研发的,未取得相关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哪些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有限制?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直接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不同形式的研发如何加计扣除?

1、委托研发: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合作研发: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集团研发:

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创意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理解上都有哪些误区?

1、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正确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不得享受发费用加计扣除

正确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另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即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同时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3、亏损企业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正确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不正确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正确理解: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5、研究开发的过程中取得的残次品收入,企业应确认收入

正确理解: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务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简便操作,公告明确,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第三部分: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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