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 嘉宾: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副局长 蒋震平 摘要:2018年4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时至11时,本网站将开展以“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为主题的局长在线访谈活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蒋震平同志出席。访谈活动将介绍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相关情况,讲解本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变化点,并现场答疑解惑。欢迎广大网友踊跃参加,期待您的参与。 问题1: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本市参加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的数量又比较多,能请您先给我们介绍一下今年这项工作的基本情况吗? 答: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17年度内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7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今年,本市预计约120万户居民企业纳税人需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问题2:那在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需要重点把握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有一批新的税收政策、管理要求进入了实施阶段,申报表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纳税人应重点关注申报表修订、最新税收政策、涉税风险防范和报送资料精简这四项内容,做好汇算清缴申报。 问题3:能具体介绍一下这四项内容吗? 答:一是在关注申报表修订方面,重点是准确选择要填报的表单。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在保持2014年版申报表整体架构不变的前提下,遵循“精简表单、优化结构、方便填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纳税人填报体验。目前,申报表中的绝大多数表单属于选填表,纳税人应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等情况自行选择填报。二是在关注最新税收政策方面,要注意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陆续推出和完善了一系列减税措施,特别是2017年至今,更是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出“一揽子”减税政策,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扩大有效供给,增强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相关纳税人应当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及时申报享受优惠。三是在关注涉税风险防范方面,要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在汇算清缴过程中,纳税人一方面要提高纳税申报的责任意识,避免出现错填数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备案程序、未及时提交财务报表信息等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要仔细研读政策、如实申报相关情况,并以汇算清缴为契机开展全面涉税风险自查,加强内部管理。四是在关注报送资料精简方面,关键是规范留存资料管理。结合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2017年度汇算清缴中,上海市税务局推出了一系列的创新服务新举措,简化了一批备案事项办理和纸质资料报送的要求,改为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切实为纳税人减负。但是,资料改为留存备查后,并不意味纳税人可以放松管理。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是以征纳双方的互信为基础和前提的,建议纳税人能够规范内部管理,确保留存备查资料的安全与齐备。 问题4:修订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原因是什么呢? 答:原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自2014年发布以来,对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遵从度,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已不能满足纳税申报需要。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优化、简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问题5:请问本次《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要变化内容是什么? 答:《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修订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以贯彻落实国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核心,确保各项所得税政策得到有效贯彻与执行;二是以精准填报为目标、以智能填报为保障,确保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三是以征纳互信为基础,立足表单和数据项的能用、易用和够用,确保税收征管效能得到持续提升。按照上述原则,《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了优化:一是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取消了4张表单,调整后的表单数量为37张;二是根据政策变化对部分表单和数据项进行了调整;三是为减少涉税信息重复填报,对部分表单进行了精简和优化;四是根据有关意见建议,对部分表单数据项的填报口径和逻辑关系进行了优化和明确。 问题6:上海市税务局在应对此次申报表变化方面,又做了哪些工作,您能给我们大致介绍一下吗? 答:我们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做好培训辅导工作。为统一全市贯彻落实口径,上海市税务局制作了《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系列辅导视频,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对本次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及填报注意事项进行讲解,总时长达3.5个小时,并在3月上旬通过上海税务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对外发布。二是做好汇算清缴申报软件的开发工作,根据《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填报要求对本市电子申报软件完成了升级和优化,并已在3月底正式上线。 问题7:除了纳税申报表的变化外,为帮助纳税人做好201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税务部门还有哪些便民服务措施吗? 答:为深化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推进上海税收现代化建设,上海市税务局在推进企业所得税工作过程中,聚焦“举措创新、科技便民”,推出了“三简化三优化”的创新服务举措。 问题8:能具体说一下“三简化”的一些具体内容吗? 答:“三简化”主要是对照“放管服”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全面梳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各个环节,进一步简化纸质报送材料。具体包括: 一、简化纸质报表报送要求。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明确对于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不再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纸质资料。 二、简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要求。对于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除软件、集成产业电路企业优惠外)的办理方式,由“先备案、后享受”调整为“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由纳税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在按规定自行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的前提下,直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享受优惠事项,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三、简化资产损失申报事项办理要求。对于2017年度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通过填报年度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进行资产损失申报,不再提交证明材料和纳税资料。 问题9:“三优化”又是针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优化呢? 答:“三优化”是对接电子税务局建设,围绕打造“智慧政务”,全面提升和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网上办理服务体验。具体包括: 一、优化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优惠办理。联合上海市经信委,拓展和推动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平台的运用,全面推行软件、集成产业电路企业资料的“网上采集”,不再线下采集和收取资料,服务纳税人的同时,有效提升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数据采集有效性和应用率。 二、优化会计报表采集。升级和优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模块,在电子申报端新增财务会计报表导入功能,实现了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系统数据采集的无缝对接,免除了纳税人逐项依次填报的繁琐步骤,有效缩短填报时间。 三、优化电子申报服务。新增电子申报多层次引导式申报服务。对接全新报表,梳理、完善、调整了报表填报提示功能;在部分纳税人中试点推行表单式引导申报,帮助企业按照电子申报表计算的逻辑顺序逐项准确填报;新增“学习中心”功能,供纳税人在报表填报过程中随时查询热点政策辅导及软件操作说明。 问题10:2017年度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税务机关还会提供“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吗? 答:会。201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税务机关仍将提供该项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上海市税务局已对本市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完成了升级,该项服务自4月16日起正式上线运行。我们提供的“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深入挖掘已经掌握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内在规律和联系,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遵从风险指标体系,并将其内嵌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在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表填报、正式申报纳税前,对其申报数据实施扫描,并将扫描结果和疑点信息及时推送纳税人。 问题11:2017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是截止到几号结束? 答: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 问题12:2017年汇算清缴申报完成后还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纸质资料吗? 答:在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缴工作中,本市对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改为自行留存备查,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问题13:我单位在历年汇算清缴申报过程中,填报财务会计报表的耗时较长,建议税务机关对此进行优化。 答: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软件中增加了财务会计报表导入功能,使财务会计报表的填报支持Excel模板导入功能,不再需要逐个数据项依次填报,减少纳税人填报用时。 问题14:我单位2017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当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答:本市居民企业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除软件、集成产业电路企业优惠外),采用“自行判别、预先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即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享受优惠事项,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备查资料。(TPSZSMART按:亲们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取消备案,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问题15:税总最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总分机构的汇算清缴,是否分支机构也不再需要向其主管税局报损,直接由总机构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仍由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但其他附件资料需留存企业备查。 问题16:我公司是软件企业,如在2017年汇算清缴中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请问应如何办理 答:我局已对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优惠办理进行优化,全面推行软件、集成产业电路企业资料的“网上采集”,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登陆,按照提示在上海市企业服务云中相关模块上传电子资料后完成资料的提交,不再需要企业线下提交资料。 问题17:请问今年汇算清缴是否还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审计报告、申报表等)给到主管税务机关? 答:2017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本市对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改为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报送纸质资料。 问题18:企业基础信息表中“101汇总纳税企业”,系统默认“总机构(跨省)-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我公司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前都是“101汇总纳税企业”选择否,现在系统默认无法修改,导致出现分配表,应纳税额不准确。请问应该怎么办? 答: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101汇总纳税企业”项目根据纳税人在“金税三期”系统中的备案信息自动生成,如生成的信息与你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问题19:我公司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残疾人加计扣除、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事项,以前年度都需要先备案再汇算清缴,今年是否不用备案了,直接汇算清缴填报即可。另外请问重组是否仍需要备案,到大厅提交资料? 答:1.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附件资料由企业自行留存备查,无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但需要在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上填报相关表单。(TPSZSMART按:亲们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取消备案,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2.企业重组选择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仍需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问题20:在填写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发现审计报告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事项把视同销售写错方向了,变成减方了,另外奖金在汇算清缴前发放,审计调减了,是否可以自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还是需要审计重新出具报告? 答: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审计报告存在错误的,建议纳税人与出具报告单位联系解决。 问题21:请问账载金额与实际发生额还有税收金额都可以填一样的数字吗?他们有什么区别。还有我们公司有发生职工的培训费,我就直接填到A105050表的第六行是吗? 答:“账载金额”为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实际发生额”应分析填报纳税人相应会计科目下的实际发生额:“税收金额”应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三者是否填报一样的数字,要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A105050表第六行适用于按照税收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符合相关税收规定可按100%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方可填写该行次。 问题22:2017年通过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捐赠支出一笔援藏费用,请问这笔援藏捐赠可以抵扣吗,需不需要调增?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和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三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即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问题23:1、《期间费用明细表》里面的项目,与企业一般设置的费用明细不太一样,这样导致有些费用不知道怎么归类到项目里。是否有每个项目包含哪些内容的注释呢?2、如果找不到对应项目的都放“其他”,那么可能“其他”里面的金额会较多,这样会不会有影响?或者说“其他”里占比不能超过多少? 答:1.《期间费用明细表》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综合设计的,由于表单长度有限无法穷尽所有的期间费用明细科目; 2.《期间费用明细表》中所列明细项目,已基本涵盖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支出,如果纳税人确实找不到对应项目,可填报至“其他”行次,只要纳税人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据实填报,则不会产生影响。税务机关对“其他”行次占比,并无硬性规定。 问题24:请详细讲解本年汇算清缴的变化点。 答:本年汇算清缴的变化内容,已在访谈开场语中发布,如需了解申报表的具体变化内容,可以通过上海税务网站(网址:www.tax.sh.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下的“申报表视频讲解”页面查看。 问题25:我们公司员工接客户时,发生了交通罚款假如100元,我之前做账时放到“营业外支出—罚款”中,汇算清缴时我在A105000表中的19行罚金罚款栏中填了100,调增金额100,这样对吗?还需要在20行填100吗?我们企业没发生滞纳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该罚款应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至A105000表中第19行。A105000表第20行应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如实际经营中未发生相应支出,则无需填报该行次。 问题26:我公司是总分机构纳税人有时候会出现分摊比例出现尾差,例如,分摊比例表显示应退100.01,但是实际预缴是只交纳了100.00.导致我们分公司在当地申请退税时由于金额尾差无法退税。请问这一部分总分机构分摊比例预缴尾差金税系统有解决方案吗? 答:为优化该问题2017年版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中报表的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配比例保留至小数点后十位,以减少发生尾差的情况。 问题27:请问如果2016年度的企业研发费用未申请过加计扣除,2017年或以后年度可以补申请吗?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第五条第4款,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问题28:政策风险提示:无,那还会有风险吗? 答: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一项纳税服务,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申报缴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目前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未涵盖汇缴申报的所有风险点,因此即使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显示申报表填列没有问题,也并不代表纳税人申报完全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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