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23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要求,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5-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7月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要求,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0;

  (二)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为1.5%;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为2%。

  二、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合地税〔2010〕67号)第一条中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第二条中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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