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万亿留抵退税,哪些企业将受益?
国务院常务会议(2022年3月21日)确定实施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安排
问:留抵退税是什么?这项政策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
答:留抵退税就是把增值税期末未抵扣完的税额退还给纳税人。增值税实行链条抵扣机制,以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原材料等所负担的增值税额。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会形成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主要是纳税人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在时间上不一致造成的,如集中采购原材料和存货,尚未全部实现销售;投资期间没有收入等。此外,在多档税率并存的情况下,销售适用税率低于进项适用税率,也会形成留抵税额。
国际上对于留抵税额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允许纳税人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申请当期退还。同时,允许退还的国家或地区,也会相应设置较为严格的退税条件,如留抵税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每年或一段时期内只能申请一次退税;只允许特定行业申请退税等。
2019年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制度。今年,我们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优化征缴退流程,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把纳税人今后才可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提前返还。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通过提前返还尚未抵扣的税款,直接为市场主体提供现金流约1.5万亿元,增加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不但有助于提升企业发展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还能够促进消费投资,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
实行增量留抵退税政策,是今年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推进实质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先后出台《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不断加大留抵退税力度。本文从政策基本要点、执行中难点问题和退税后对其他政策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为企业准确把握政策提供参考。 一、政策基本要点
1.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销售占比如何确定问题 按照文件要求,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在实际工作中销售占比区间的确定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经营满12月的,按照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二是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三是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经营不满3月的不予退税。 2.不动产二次转入的进项税额问题 取消不动产进项分期抵扣后,一次性转入的进项税额,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视同取得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参与计算。 3.留抵退税基数确定问题 根据政策规定以留抵退税基数以2019年3月所属期留抵税额为准,具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在2019年3月及以前成立的公司,其中包括在3月所属期为一般纳税人,进行一般人转小后销售额超标又重新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留抵退税基数以3月份所属期留抵税额为准。二是在2019年4月份以后成立或是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公司,留抵退税基数为0。三是纳税人在实现留抵退税后再次申请退税时留抵退税基数不变,但要求增量的连续区间不得重复计算。 4.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纳税人留抵退税问题 在2019年4月1日后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可以办理留抵退税。纳税人是否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是以纳税主体确定的,即只要该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无论是单个项目,还是多个项目,该纳税人均不可以办理留抵退税。但不包含纳税人在3月份及以前申请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4月之后获得退税款的情况不包含在内。另外纳税人申请放弃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5.退税后税务与会计处理 在办理留抵退税后,纳税人应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留抵退税业务会计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按照国际通用做法,在会计上应设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留抵退税)”子科目,便于留抵退税的常态化管理。现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文件的先例,在收到留抵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留抵退税对其他政策的影响 1.期末留抵退税对加计抵减计提的影响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纳税人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享受加计抵减纳税人同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申请留抵退税时,在实际操作中其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调减处理。因为2019年39号公告明确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而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相应减少的这部分“进项税额”其实质相当于符合抵扣规定并实现了真正意义的提前抵扣,所以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调减。 2.期末留抵退税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的影响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征)依据。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相应增加了后期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但这部分新增加的应纳税额在前期已经缴纳过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如果再次征收就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了,所以在实际缴纳城建和教育费附加计算计税依据时应该予以扣除。就此《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也给予了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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