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1]50号 2001-04-06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本法规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1]16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4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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