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1]758号 2001-10-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下发以后,民航总局反映其投资和管理的机场近两年由于股份制改造和新建等原因,名称和数量有所变化。经研究决定,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按照本文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执行。 税 屋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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