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6月起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2020年第3号),自2020年6月1日起,我市将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事项。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纳税人应当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购车合同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 发票电子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发票的内容不一致,或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发票已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纳税人应换取合规的机动车发票后申报纳税。 二、退税事项。纳税人购置并已完税的应税车辆,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时,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核对不一致的,纳税人换取合规的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三、业务衔接。纳税人2020年6月1日后办理于2020年5月31日前(以机动车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购置应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流程办理;税务机关无法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原流程办理。 四、拓宽“非接触”办税范围。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在机动车网上办税系统和车购税自助缴税终端维持原有服务的基础上,我局对电子税务局车辆购置税申报系统进行了优化,该系统除支持利用厦门本地开具的机动车发票办理车购税申报业务以外,也支持利用异地开具的机动车发票办理车购税申报业务,同时支持税银联网、税库联网、云闪付APP和支付宝小程序-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等多种方式缴纳税款。 纳税人可访问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根据不同身份登录后,自然人纳税人通过“我要办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申报”模块办理;其它纳税人或机动车经销商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车辆购置税”模块办理或代办。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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