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专用发票冲平取得的第三方专票,被追两罪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叶全华 人气: 时间:2020-06-02
摘要:这个案例比较奇葩,但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有同类型的错误认识,不知不觉可能犯同样的错误,收到处罚。同时,对于税务处罚被撤销之后如何后续继续正确处理提供参考。 一、基本业务案情 2015年年末期间,A光电公司因生产需要向M五金公司购买五金材料等。合同约

  这个案例比较奇葩,但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有同类型的错误认识,不知不觉可能犯同样的错误,收到处罚。同时,对于税务处罚被撤销之后如何后续继续正确处理提供参考。

  一、基本业务案情

  2015年年末期间,A光电公司因生产需要向M五金公司购买“五金”材料等。合同约定货款价税合计250万元,需开具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但双方在货物真实交接和货款实际结算等真实交易完成之后,M公司并不是一般纳税人,先开具110万元的五金增值税普通发票给A公司。A公司因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遂退回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M公司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于是,M公司通过第三方S公司开具品名为“钢带”的2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A公司据此进行增值税抵扣申报。

  2016年初,A公司按照自己公司一贯的做法,进行年度的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涉及中发现了这批2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显示的票面货物与账面的库存货物不符的情况,显然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抵扣的相关规定,告知其按照规定申请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进行原路退还。

  审计被告知情况之后,A公司感觉到这些专用发票的风险太大,需要纠正“错误”。于是进行想当然的“冲红”处理方法:不是要求第三方S公司对原专用发票进行红字冲销,而是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向M公司开具了250万元的“钢带”增值税专用发票,认为自己账户上已经冲平,不会存在税务风险。

  二、第一次案件处理过程

  2016年8月,税务稽查局发现A公司的涉税问题,立案并经稽查之后,查清了基本事实,履行相关程序之后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1),认定:1.取得第三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已造成偷税的事实。2.在没有与M公司进行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决定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8倍的罚款;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的罚款。

  但在整个案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程序的错误,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的时间早于稽查局举行听证的时间。

  A公司认为自己是冤枉的,在缴纳了税款和罚款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处罚。法院经二审后,以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意见书》的时间早于稽查局举行听证的时间,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1)。税务局在接到败诉结果之后,撤销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退回了税款和罚款。

  三、第二次案件处理过程

  税务稽查局为了对案件有完整的结案,从2018年10月开始,在原已经立案的基础上,重新开始税务稽查流程。经审理、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重大税务案件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后,2019年4月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决定的结论依然是对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0.8倍的罚款;对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的罚款。

  A公司仍对处罚不满,向法院提起起诉,2020年5月,经二审终审判决如下:

  1.关于偷税认定的问题:A公司取得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第三方S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属于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和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的偷税行为,偷税处罚已经考虑好从轻,处罚成立。

  2.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认定:在会计师事务所告知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处理,而是在与M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属于虚开,开票错误的辩解不成立。

  3.关于程序方面,税务稽查局收到第一次的终审行政判决书后,履行撤销和退还手续之后,重新经审理、履行行政处罚告知、听证、重大税务案件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并不违法。对于A公司提出的税务稽查局未经重新立案,直接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的指控,法院认为,针对A公司的涉案违法行为,税务稽查局已于2016年8月立案。在原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所立的案件尚无最终处理结果,故税务稽查局应继续处理,而无需重新立案。

  最后,法院驳回A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税务局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合法有效。

  后语:

  之所以整理出这个案件,主要是税舟感觉到有几点值得我们品味一下:

  1.A公司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之后,当事务所指出问题,给予了纠正的弥补方法,就是原路红字冲回(当然,也有可能是S公司已经走逃等而无法联系)。本来这是可以避免或者减轻后期的涉税问题处罚,但是偏偏采用向M公司开具专用发票来“表面”上“冲平”税款的办法。这有点儿掩耳盗铃的感觉。

  2.对于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无论内心的理由或者说借口再充分,也是涉及虚开。这里的特殊性在于,虽然双方确实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但不是发票开具上显示的交易业务,真实发生的业务应该是M公司向A公司开具。综合来看,虽然感觉A公司从某种角度看有点“怨”,但终究还是处理问题没有能够按照规范的方法去做。

  3.在税务稽查查清事实证据确凿下,虽然因为某种原因,处罚决定书被撤销,但依然可以重新按照规定进行稽查处理。实务中,一些单位因为存在一些瑕疵等原因被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之后,就停止继续追查,或者简单的以“这次检查未发现明显问题”结案是不太正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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