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皖财预[2019]1543号 2019-12-13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各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收入划分改革及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增值税分享比例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73号)确定的2一3年过渡期到期后,继续保持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不变,即中央与省分享的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50%;中央与市县分享的增值税,中央分享50%,市县分享50%;中央与省、合肥市分享的增值税,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25%,合肥市分享25%。增值税收入缴库等继续按《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1432号)执行。 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自2019年9月1日起,对增值税留抵退税,中央继续分担50%;企业所在地直接退付15%;其余35%由省财政先行垫付;结合中央财政按均衡分担办法对我省清算调库情况,对省级垫付的部分,省财政分3年从企业所在地通过财政结算扣回,缓解退税地区财政压力。 (一)预算科目。自2019年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国内增值税”(1010101项)科目下增设"101010136增值税留抵退税”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增值税;增设"101010137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35%部分增值税留抵退税;增设"101010138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增值税留抵退税。在"改征增值税"(1010104项)科目下增设"101010426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退库科目,反映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退还的改征增值税; 增设"101010427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调库"目级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35%部分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 增设"101010428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省级以下调库"目级科目,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通过调库方式调整企业所在地市县财政垫付多(或少)于应分担的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将"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101010429目)科目名称修改为"其他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 (二)退库办理。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税收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或“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属于中央与省分享的增值税,预算级次按"中央50%,省级50%"填列;属于中央与市县分享的增值税,预算级次按"中央50%,省级35%,15%按所在地或按市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填列;属于中央与省、合肥市分享的增值税,预算级次按"中央50%,省级42.5%,7.5%按所在地或按合肥市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填列。对2019年9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日期之间发生的留抵退税作调库处理,税务机关根据2019年9月1日后已办理留抵退税的情况,开具更正(调库)通知书,填列"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136目)、"改征增值税留抵退税"(101010426目)以及原增值税留抵已退税款使用的科目。各级国库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更正(调库)通知书等凭证和文件审核办理相关业务。 (三)结算办法。省财政每年根据垫付、中央调库以及各地退税情况等,测算有关市县应分担退税额,市县应分担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省财政垫付增值税留抵退税总额x有关市县退税占比;省财政垫付增值税留抵退税总额=全省实际退税额×35%+我省调库中央少垫付部分-中央调库我省多垫付部分;退税占比=有关市县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全省增值税留抵退税总额,国内增值税和改征增值税分别计算。对有关市县应分担部分,省财政从垫付当年起按60%、20%、20%分3年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扣回。对每年12月留抵退税中央清算调库部分,省财政于下一年度办理结算。 (四)其他事项。《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补充通知》(财预〔2011〕486号)、《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3号)已废止。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前,上述文件规定的中央与地方分担办法按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以前年度中央财政垫付的有关地区应负担的留抵退税,根据中央财政扣款情况,通过2019年及以后年度财政年终结算扣回。 三、建立收入划分改革联席会议制度 由省财政厅牵头,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参加,建立全省收入划分改革联席会议制度。中央收入划分改革政策出台后,由省财政厅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省以下改革工作,重大事项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财政厅负责财政体制相关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负责收入征管相关工作,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收入缴库相关工作,并协同督促指导市县全面贯彻落学。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9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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