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征求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更好保护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有关规定,我们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件请发至luyan@ndrc.gov.cn,传真请发至(010)68502514。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税 屋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30日 税 屋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强化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责定位,更好保护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依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面向交易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展方向和职责定位 (一)关于交易平台发展方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平台覆盖范围不断拓展,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逐步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各类公共资源。国家和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动态增补完善。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自愿进入平台交易的,平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交易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允许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平台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加快实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关于交易中心职责定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交易平台服务职责,建立健全平台内部管理制度,运行和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加强交易信息公开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审批、核准、备案、检查、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不得在交易登记等环节对交易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公证等中介服务,不得干预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和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 二、进一步规范平台自身服务行为 (三)关于交易见证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确保平台内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流程可溯、责任可纠,保障进场交易项目的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公开透明。平台应当按照相关领域交易规则,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发现不良交易行为应当立即记录并可以采取告知、劝阻、市场内部曝光等管理措施,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当保存证据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平台反馈处理情况。鼓励依法规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报告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智慧监管提供支撑。 (四)关于交易场所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建设应遵循集约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服务和办公设施以及电子软硬件设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交易场所,满足开标、评标评审等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不限于一个场所。场所供给不足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通过购买服务或交易发起方付费等方式,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加以利用,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相关场所应当接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按照统一标准要求开展的监督指导。 (五)关于交易档案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对平台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数据电文及音视频等予以归档,并为有关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相关信息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档案归档范围、保存方式及保存期限执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档案保存期限的,保存期限自交易结束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5年。 (六)关于交易信息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以及各地实施方案和信息公开目录要求,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无偿公开各类依法必须公开的信息,并不断拓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发布范围。鼓励平台为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信息发布服务。鼓励平台探索开展信息定制、加工、分析等服务,满足交易主体多层次信息数据需求。平台提供信息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守国家秘密,依法依规做好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关于专家抽取服务。加快推进省级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专家库系统应支持多终端在线抽取、异地远程评标等功能,促进专家资源共享。专家库信息系统后台维护、管理人员对抽取的专家名单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严禁查询、修改和泄漏。鼓励专家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各类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 (八)关于系统接入服务。国务院商务部门进口机电招标电子交易系统和中央管理企业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已按规定对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相关交易活动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地方国有企业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通过对接方式纳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三、进一步规范平台接入的第三方服务行为 (九)关于电子认证(CA)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引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交易主体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不得指定唯一服务机构,鼓励通过竞争提升服务水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利用电子认证服务对交易服务进行捆绑收费、搭车收费、重复收费。数字证书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应当实行跨平台、跨部门、跨市县区互认。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为市场主体办理数字证书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实行异地通办,不得强制要求到指定地点现场办理。对于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为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设的监管账户或监管通道,相关费用应纳入平台系统建设运行成本,需使用电子认证服务的,平台应当无偿提供,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购买电子认证服务。 (十)关于保函服务。各方市场主体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等要求提交由金融机构签发并已生效的保函或者电子保函,均可以替代相对应的合法设立的现金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拒绝接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引入电子保函服务时,不得为交易主体指定金融机构。保函服务系统应当明确金融机构接入条件和数据标准,在确保交易活动安全、稳定、保密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开放无歧视对接服务。 (十一)关于第三方工具软件服务。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为电子标书制作、造价、电子辅助评标等各类第三方工具软件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符合技术规范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不得捆绑第三方工具软件,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四、进一步加强平台管理 (十二)严格收费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可由地方统筹考虑市场竞争状况、财政补助、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非营利原则,对收费进行管理。平台应当以清单方式向社会公示自身服务和接入的第三方服务涉及的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法规政策依据。电子交易系统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收取系统使用费(系统服务费)的,原则上由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等交易发起方承担,不得因实行法定的电子交易流程向投标人(供应商)强制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参与交易的难度。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行收费行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调整规范工作。 (十三)强化系统安防。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建立包括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在内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交易系统的授权管理、访问控制、信息查询、服务统计和系统留痕等功能。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建设,健全网络安全体系和防护手段,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和备份恢复工作。系统访问日志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十四)加强监督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接受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以及市场主体监督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平台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可向当地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反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当地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涉嫌违规收费或垄断行为的,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为的监督指导,发现典型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社会通报曝光。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X月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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