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中几项优惠政策在1990年到期以后如何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90]财工字第344号 1990-10-1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按规定在《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公布以前已经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一九九0年之前还可继续提取折旧。这一规定从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再计提折旧和大修理。这部分固定资产,应单独核算。个别行业因逾龄设备较多,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需要继续使用并要求计提折旧和大修的,应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仍可在一九九三年底以前计提折旧和大修,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87)财工字42号文规定:“个别企业实行分类折旧办法后,按分类折旧计算全年提取的折旧额低于按财政部门原核定的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的折旧额的,这部分差撅,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一九九0年前,允许在成本中单独列支.这一规定,在调整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以前可继续执行。 三、财政部(85)财工字第242号文规定,对机械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其产品生产线上使用的机器设备,从一九八五年起到一九九0年期间,其折旧年限在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规定的折旧年限基础上缩短30%.考虑到机构行业的重点骨干企业是生产机器设备的“母机”厂,对其采取特殊折旧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利于推动全社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为此,这一规定一九九0年到期后仍可继续执行,待国家对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做出统一调整时,再做相应调整。执行上述规定的企业名单,由财政部和机电部另行下达。 财政部 1990年10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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