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8]65号 1998-04-14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年度亏损的确认问题。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不是指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核实调整确认的亏损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当年如有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股息收入或其它免税收入的,应相应冲减当年的亏损额,其余额(负数)为可税前弥补的亏损额。企业年度可税前弥补亏损数的计算公式是: 亏损额=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负数)+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其它免税收入。 二、关于弥补亏损额的核定。纳税人用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先用应税所得弥补,补完后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如不足弥补,再用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股息收入)及其它免税收入进行弥补。 三、关于原实行所得税承包办法的国有企业发生亏损的弥补问题。对原由财政部门征管实行所得税承包办法的国有企业,如果当时是采取先按税法征收,年终按承包数结算,并能按税法规定如实反映亏损额的,地税部门接管后,对其原发生的亏损额,可按税法规定的期限予以弥补,否则不得税前弥补。 四、发生年度亏损或要求用本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应在年终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填报《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批表》(样式附后)。税务机关应在认真检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企业本年度的实际亏损额加以确认,凡未经检查确认的亏损额,不能作为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五、《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批表》由各市按所附表式统一印制。“弥补亏损台帐”由各地按要求自行设置。 附件:《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批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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