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36号 1994-09-12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废止。 3.依据沪国税流[1995]7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一、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73号《关于明确农业生产者生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列举的初级农业产品,除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征的增值税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上述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下列货物,亦应按农业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烤烟叶,是指复烤烟叶; 2.精制茶,是指将毛茶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均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茶和用茶青直接经上述工序连续生产的茶,如绿茶、红茶、花茶、乌龙茶等等各类精制茶; 边销茶,是指以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经蒸制、加压、发酵、压制成不同形状的紧压茶; 3.肉、禽、蛋、水产品的加工品 是指将牲畜、禽、兽、昆虫、两牺动物、水产品及其附属产品经宰杀、清洗、整理、分割、腌制、干燥、冷冻、包装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及加工中产生的副产品,不包括各种经包装或未经包装的熟食品和各种罐头食品等; 上述水产品包括淡水产品、海水产品和滩涂养殖产品; 蛋的加工品是指将蛋经腌渍、浸泡、搅拌、冷冻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 消毒牛奶,指鲜牛奶经消毒处理后制成的消毒纯牛奶,不包括添加了其他原辅料的各种花式牛奶; 4.瓜、果、蔬菜、食用菌的加工品 是指将瓜、果、蔬菜、食用菌经清洗、整理、挑选、剥皮(壳)、去籽、碎块、腌渍、冷冻、辐照、包装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不包括各种蜜饯、罐(瓶)装食品和已完全改变其本来形态的加工产品(如:果酱、果泥、菜泥、果汁、菜汁等等); 5.粮食加工品、豆制品、油脂加工品 粮食加工品,包括大米(粳米、籼米、元米、碎米)、大豆加工品(豆片、豆饼、豆粉)、淀粉、面粉及粮食复制品(切面、挂面、馄饨皮、饺子皮、烧麦皮、春卷皮、通心粉、米粉等等,不包括熟食品、速冻食品); 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臭豆腐、兰花干、豆腐衣、百页、素鸡、油豆腐、油条子、油三角、烤麸、水面筋、油面筋、麻腐、粉皮、粉丝、腐乳、不包括各种豆制品小吃食品,如素火腿、素鸭等等; 油脂加工品,指用大豆、花生、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等等油料作物经简单加工而成的植物油,及利用动物的膘或其它组织经简单熬制而成的动物油脂; 6.林业产品 (1)木材,是指利用原木经整理、切割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各种规格、形状的木材,不包括利用木材、木材下脚料或其他材料生产的各种人造板材,如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等; (2)竹、藤、柳、草、蒲、芦产品,是指经整理、浸泡、切割、剥离等等工序加工制成的各种规格、形态的竹、藤、柳、草加工品,包括利用上述产品编织加工制成的产品,如竹席、草席、竹筐、柳条筐、草包、草帽及其他编织品; 7.中药材产品 中药材产品,是指经切、炒、烘、焙、熏、蒸、研磨、包装等等工序加工处理的中药材,包括除胶囊丸以外的单味粉剂、鹿角胶、驴皮胶、鳖甲胶、龟板胶。 不包括各种中成药、滋补药品。 8.天然橡胶 是指将天然树胶经加热、压制等制成的固体块状橡胶,一般作为生产橡胶制品的原料用。 三、《关于明确农业生产者生产农业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范围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73号)第二条第(四)款“瓜、果、蔬菜”类中,增加“瓜、果、蔬菜的籽、茎、叶、皮”;第二条第(八)款第5项“蜂乳”应为“蜂蜜”。 四、单位和个人购入上述第一条所列货物,按沪税政一[1994]7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单位和个人购入上述第二条所列货物,应凭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按13%的税率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农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以上述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单位,在本文规定明确以前,对上述货物已按17%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和凭购货发票上按17%税率注明的税款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均应相应按13%的税率进行调整。具体处理为: 1.对按17%税率和按13%税率计算的销项税款的差额应作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处理。差额的计算公式: 17%与13%的销项税差=销售额×{17%-〔(1+17%)÷(1+13%)〕×13%} 2.对按17%税率和按13%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差额,应作借记“原材料”等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处理,差额的计算公式: 17%与13%的进项税差=不含税进项金额×{17%-〔(1+17%)÷(1+13%)〕×13%} 上述1、2公式中的销售额和不含税进项金额均指按17%税率口径计算的销售额和进项金额。 六、各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不明确或新问题请随时与市局税政一处联系,便于及时加以解决。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0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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