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193号 2000-07-05 全省地方税政工作会议上,各地反映了企业所得税征收中的一些政策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职工教育基金和科研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不允许计提准备金。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部门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科研基金,企业所得税法规没有允许其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二、行政单位取得经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由于行政单位是国家财政拨款的职能管理部门,承担国家所赋予的职责,在税法的制定过程中没有将其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此其取得经营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转让部分产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转让部分产权取得的现金收入属于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在税前列支。 四、事业单位征税问题 行政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有应税收入,而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国税发[1999]65号)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地方税收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7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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