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2001]110号 2001-08-28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4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寿险)所属各支公司先就地按应纳税税额的30%分季预交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长沙分公司在汇总所属各支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计算出各支公司年度应纳的所得税税额,抵减所属各支公司按30%已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后,按全年应纳税款的60%结算补交全年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财险)所属各支公司,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按季进行纳税申报,但年度内暂不实行就地预交,待年度终了后45日内一次按应纳所得税税额的3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长沙分公司年度终了后在汇总所属各支公司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再按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的60%结算补交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三、凡已按规定预交了企业所得税的不予退库。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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